首页 学术讲堂 党史学习 理论家园 高端言论 先锋之歌 名篇鉴赏 经典著作 影音资料 人生寄语 文明礼仪 健康驿站 新书快讯 走进福大  
学术讲堂文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讲堂 > 正文

从实际出发推动法学学术创新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 2017-11-12 浏览次数:

 如果从清末修律算起,中国近现代法治探索已逾百年。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今,法治已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能力不断增强,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中国法治文明不断进步,法学学术研究也随之不断转型和创新。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学研究曾大量借鉴西方法治概念、理念和思想。学术上,权力与权利对峙,公法与私法按不同领域法律关系严格划分,这样的研究格局成为法学研究的一种习惯性范式。一些学者认为,改变当时我国社会法治观念不强、规范体系不完善的局面,就要学习国外法学知识和理论。在当时法治实践经验不足、法学理论积累还不充分的情况下,这种学习借鉴对于繁荣学术思想、活跃学术讨论、推动法治进步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在法学知识更新、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一些人以同西方法学对话、进行学科知识重构的名义,试图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成果和学术成就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思想传统,主张照搬照抄某些西方的法学学术话语。有的人甚至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质疑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这就曲解和否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认识、予以坚决抵制。

 世界上没有所谓纯而又纯的哲学社会科学。国外法学话语并不是什么价值中立的真理,而是西方特定时期的学术理论,是建立在西方国家自身法治实践基础上的。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为缓和社会矛盾、修正制度弊端,西方各种各样的学说都在开药方。这些缘自西方实践的法学理论无法解释人类整个历史,也不可能成为法学研究的普遍指导原则。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指引,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如果不加分析,把西方学术思想和学术方法奉为圭臬,囫囵吞枣、照搬照抄,那么,中国法学就没有独创性可言了,中国的法治实践就可能误入歧途。

 习近平同志指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体现继承性、民族性;要善于融通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都不是抽象的、从天而降的,而是与一定的社会发展状态相适应,必须扎根于一定的经济社会实践和历史传统。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如果割裂传统与现实的继承发展关系,用照搬别人来重构自己的知识脉络和体系,法学学术就会越来越脱离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如何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法学研究不断推向前进,是法学学者的共同责任。

 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不同地区法治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各地法治实践差别明显,不同人群的法律诉求也存在差异。比如,适合于城市生活的法律条文,对于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的居民,其意义、影响、作用可能就会不同。中国的法学研究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贯穿其中。这其中尤为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实际出发回答和解决中国社会不同地区发展、不同人群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要继承发展优秀的法律思想传统,吸收国外法学的有益成果,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创造性地理解和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实现法学的知识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学术话语体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我们不能辜负了这个时代。法学研究者要在为祖国、为人民立德立言中成就自我、实现价值,综合古今中外一切有益的法学学术资源,创造性地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中国方案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