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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发展的实践逻辑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日期: 2016-12-09 浏览次数:

 近代以来,中国就在寻找一条最适合自身发展的法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不是先定的,它会在法治实践中逐步明朗化;同时它也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法治实践中各元素的交互作用、彼此冲突渗透、竞争博弈,这个复杂多变的法治实践过程将逐步呈现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理路,这正是法治实践的逻辑。

 传统与现代的实践逻辑

 中国法治建设是在具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开始的现代法治谋划与行动,这就必然会出现传统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复杂关系,其中既包含了矛盾、对立与冲突,也包含着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不是一种分离式关系,而是一种融合性关系,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传统与现代是共在的,是同时要对法治谋划及其实践产生构造力的,这也可以被理解为传统与现代的共时性逻辑。传统在现代法治构造中的作用方式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化的。有的传统以一种内在的方式构造了现代人的思维世界,这种情况下传统发挥作用的方式是无形的,无论是积极的建构还是消极的解构,传统都会通过人们的行动对法治实践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与构造。有的传统是一些具体的元素,在今天人们的观念世界中仍然存在良好的认同,可以通过现代人的法治构造将传统合理地吸收为现代性法治的内在元素,存留养亲、三不去等作为制度的传统可以被整合为现代法治的组成部分。实践的逻辑是一种合理性选择的逻辑,认真对待传统,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资源,正是实践逻辑的内在要求。

 国家与社会的实践逻辑

 国家与社会是一个分析框架,其本身既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理论,也可以看作是方法论。国家和社会是不同的,国家要做国家应该做的,社会要做社会应该做的,否则就很难真正地构造现代性法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密切的,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国家也会对社会具有反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反向的作用力要有一个限度,国家不能无限制地干预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应该坚持平衡的原则,这是一种实践合理性的精神。

 法治实践活动既要谋划国家(政府)行为的合理化,又要积极筹划社会法治行动,挖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自主性的法治资源,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把政府建设成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就要优化政府的运行机制,按照公共权力的现代运行规律使政府行为更加合理化。

 本土化与西化的实践逻辑

 中国的法治建设还面临法治建设的本土化和西化的困惑。本土化的法治元素与西方的法治元素同时汇聚于中国的法治实践中,它们在特定的场景中博弈和较量。由于经过了实践合理性验证的人类理想的介入,法治的博弈与较量本身也就有了一个合理性的评判问题。比如,传统中国法治有一个特征叫作实质主义,而西方法治中有个元素叫作程序主义,这两者具有对抗性。实质主义元素与程序主义元素在中国法治实践中较量,尽管现在我们不能判定程序主义的胜利,但程序主义在法治实践中获得了重大的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法治发展的实践逻辑还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考察,这是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它将避免法治谋划中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对中国法治发展实践逻辑的把握所依赖的前提不是文本世界的架构,而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国法治建设当中,体验法治实践的具体性,洞悉法治实践的复杂性,在此基础上谋划法治发展的方略,这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