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社会组织和治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市场交易的自发调整,另一类则更注重政府的计划管制。但无论是经典的市场交易还是政府计划管制,二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信息不充分、不对称,难以准确地预测和防控。而网络技术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两大难题,因此,在这两种社会组织和治理方式之间,形成了企业层级管理、网络平台组织等多元的社会组织方式。与上述两种方式相比,这些更为灵活的社会组织和治理方式可以在相应的领域起到更好的协调和组织效果。网络技术的出现为网络行业自治创造了条件,一方面,网络平台具有强大的信息搜集、储存和公示能力,可以详细搜集网络用户的身份、通信、资金等各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便捷地识别网络用户,一旦发生争端,可以及时找到当事人。另一方面,网络平台能够利用大量的信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与信用体系,从而强化自我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发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治理优势
在我国传统的治理体制中,国家权力往往会直接面对个人,对个人的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整。但此种治理方式的成本过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施效果。而发挥行业组织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治理优势,充分发挥其自治功能,则可以有效克服上述弊端。从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治理经验来看,其始终重视发挥行业自治的功能,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我国的互联网立法也应当借鉴此种治理方式。特别应看到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自治,而网络自治也是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立法应顺应这种大趋势,重视发挥行业自治的功能。
一方面,行业自治的方式更为直接。通过确立行业自治规则,能够综合运用更多的技术手段,直接实现治理目的。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设置特定的过滤机制,来预防违法信息的出现,而对于明显的侵权信息,如非法传播他人裸照、发布辱骂他人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直接对违法信息进行物理上的定向清除。显然,借助行业自治的事前或事中机制,能够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反应和处理,从而有效预防违法行为发生或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而国家直接治理主要是一种事后的规制,故与国家直接治理相比,行业自治的治理方式更为直接和迅速。
另一方面,行业自治方式在某些情形下更为高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如果由国家直接治理,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水平可能无法及时跟进网络技术的发展进程,导致治理效率偏低。而行业自治则能紧跟网络技术的发展需要,采用更为有效的治理方式。因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客户、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要素不同,网络服务行业也会有不同的、多元化的规范手段和方式,以实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行为的有效规制。
不仅如此,为了妥当应对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代表行业自治的多元化的自律机制既可能发生在立法未预见和未涉及之处,也可能是对立法中的漏洞和模糊之处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一意义上说,网络行业自律规则可以成为国家互联网立法的“试验田”。还要看到,网络行业自治可以帮助政府消化因互联网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实践经验表明,在许多社会矛盾产生以后,政府出面解决并不一定是最佳途径,因为许多纠纷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内部管理问题,而网络行业自治则可以克服这一困难。
确立行业规则 规范网络协议
第一,确立相应的行业规则。互联网行业已经蓬勃兴起,成千上万家网站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网络行业的自治也随之在发展,但毋庸讳言,它未能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弥补这一缺憾,就应推动网络服务行业发展自律规范,将互联网行业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如将商业道德、相关的技术标准等转化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业自律规则。此外,还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在相关主体违反此类自律规则时,首先应当由这些自治组织、行业协会依据行业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确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则。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问题是网络时代的一大难题,互联网行业自律也应当重点解决这一难题。虽然现行立法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全面,难以适应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需要。在此情形下,应当确立相关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则,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各项措施,积极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从实践来看,有些网站确立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经验值得推广。
第三,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利用其技术优势等订约优势地位,在拟定网络服务协议时规定一些对网络用户不利的格式条款,如隐私保护条款、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条款、纠纷解决条款等。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虽然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规定,但其规则较为简单,难以满足网络环境下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实需要,这就需要借助行业自律规则等网络行业自治规则。例如,行业自律规则中可以预先设置一些隐私保护规则等,将其强行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预先拟定的网络服务协议中,从而有效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此外,除示范规则外,行业自律规则也应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其制定的格式条款。
尽管个别情况下,网络的违法行为可能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网络用户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最终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危及整个行业的生存发展。因此,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大多数时候有足够的动力自行设置监管规则,对用户行为进行规制,从而维护网络平台的良好经营秩序和自己的商业声誉。从实践来看,已有诸多网络平台通过用户资质、交易规则、纠纷解决机制、惩戒措施等一系列自治规则的设置,对用户行为和平台经营秩序进行规制,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