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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

信息来源:新长征 发布日期: 2016-12-27 浏览次数: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国家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定了建成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要实现法治政府建成的奋斗目标,除了需要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外,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认识问题。对于现代法治政府而言,依法行政仅仅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但并不是法治政府的全部。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只靠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就可以完成,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要使这项工程的建设不偏离方向,必须找到工程的主线和轴心。权利作为法律的核心,同样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线和轴心。只有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权利的视阈下进行审视和思考,才能找到建成法治政府的正确路径以及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

 权利问题是人类自身发展和国家权力构建的基础。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法治社会的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避免个人专制和独裁,保障公民自由。法治是一种价值取向,它不仅指法律、依法办事和法律制度,还指渗透其中的价值判断。现代法治中需要体现几个基本价值取向: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在法治社会,权利是法治的源泉,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权力来自于权利的同时又服务于权利,同时受权利监督,最终回归于权利,这是一切国家权力运行的轨迹。

 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官治权,是让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人民服务。法治政府就是行政机关能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法治政府是便民、高效、廉价、廉洁、有限的政府,它不仅需要体现公正、公平、诚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受宪法法律的约束而不任意扩权,而且应在社会遇到重大灾难、民众陷于困境时挺身而出并予以援助,并对社会的弱势群体予以深切的关注,对于因为个人的、历史的,或者社会变革、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所导致的贫富差异,或者公民在生存和发展方面的不平衡性,通过制度上的保证给予特别的援助。

 法治政府对于社会和民众的责任在于主权在民。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赋予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这是一种双向性的契约关系:一方面,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承担责任,一旦政府违背了其组成或就任时的承诺或信用,其权力便不复存在,公民便有重新拥有自主行动自由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当政府认真履行其职责时,公民必须履行服从义务,不得违背自己在投票时关于服从政府的承诺或信用,否则便会受到惩罚。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穿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坚持法治政府建设依靠人民、服务人民。通过加强法治来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法治的轨道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效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生存权、发展权是基本的民生权利,法治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必由之路,是根本保障,抓法治就是抓民生,就是从根本上保障和发展民生。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性因素:权利意识

 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思想家的学说和理论具有启蒙作用,是社会进步的先导;制度化则是一种体制的保障,是法治思想意识、观念的客观化;民众的法治心理则是最广泛和最坚实的基础,起着决定性作用,民众的法治心理和权利意识发展到哪一步,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就可以现实地达到相应水平。

 官员的权利意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保证。行政权力天然具有两个属性:一是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二是行政权力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力,其本意是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但是,行政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又必须靠有意识、有个人利益取向的特定人来行使,具有一种本能的人格化倾向。这两个属性使得行政权力成为了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甚至成为个别人谋取私利的主要根源。因此,法治政府的本质就是政府要限权,群众要维权,法治政府建设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范围内,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这种自觉必须以官员的权利意识作保证,要能够清醒地认识到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为权利服务,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从而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对行政权力的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建设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应当承担并必须完成好的任务。政府如果不把法治作为自身建设的目标,就会和历史发展的潮流背道而驰,最终被人民所抛弃。但是,法治社会建设从来不是少数人的事业,正如发达的社会主义是全体劳动者的奋斗目标一样,法治事业也是属于全体公民的。没有公民的广泛参与,法治状况就很难出现。没有公民的参与,政府的权力就得不到有效制约。没有公民的参与,大量的法律也就不可能得到高度自觉的遵守,违法现象必然在所难免。这样的状况,正是法治社会的对立面。而要使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法治建设的伟业中来,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必须要有强烈的公民权利意识。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的逐步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空前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强大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推动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行政领域法律条文相继颁布实施。从公民不敢告、不会告,到民告官逐渐成为常态,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连年上升,行政诉讼的类型也不断拓展、延伸,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到平等就业权保护、受教育权保护等,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凸显。与此同时,行政官员出庭应诉率越来越高,各地“一把手”出庭应诉已不再是新闻,从怕当被告、怕出庭应诉、怕败诉,到官民平等对话、论事说理,行政诉讼成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一个契机,法治政府建设正在公民权利意识的砥砺中稳步前行。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落脚点:培育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由权力本位回归权利本位

 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权利观念逐渐增强。但是,单纯的权利诉求并不是权利意识。所谓权利意识就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应当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公民认识和理解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有效行使与捍卫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行使权利时自觉地接受法律的制约与限制,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

 目前,我国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还有些人所拥有的权利意识是片面的,具体表现在: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对权利意识有感性认知但缺乏理性分析、权利意识不断增长但法律至上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权利价值的期望更多的是实用主义倾向而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敬而远之……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因此,培育公民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由权力本位回归权利本位,是我们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落脚点。

 主体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的培育,难点在于如何使权利主体在具有自我权利意识的同时具有他人权利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这些意识的培育和巩固,离不开权利主体的自我修养和科学权利观的教育,但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更主要的应该是靠政府的推动作用和表率作用。政府既要认真、科学地对待公民的权利主张,又要节制和约束公权力,真正地还权于民,还要完善行政法治,加强执法力度。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实现对利益的调整的。在法治文明社会中,深入人心的应该是权利本位的观念,权利的保障应当被视为公民生存的根本。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强大,将会为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提供强大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