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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豪: 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击食品违规及犯罪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3-23 浏览次数:

近年来,“染色馒头”、“毒豆芽”、“香精包子”、“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让民众对食品安全惶惶不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上升为严重的民生问题。310日,记者就食品安全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科研局局长助理王子豪。
  记者:王委员,您好!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政府也下了大力气进行整治。请问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王子豪:安全的食品环境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食品环境虽经大力整治,但成效却不很明显,尤其是随着被曝光的“问题食品”越来越多,食品安全形势反而越发严峻。“问题食品”正在严重地危害着人们的健康。“问题食品”的存在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比如:对食品化学危害认识不足、食品生产恶性竞争、食品监管不力等等,其中构成食品犯罪的入罪门槛过高、处罚食品违规行为的力度过低是造成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重要因素。
  记者:请问我国在惩罚食品犯罪、违规方面有哪些法律?
  王子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维护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主要法律,《刑法》主要从维护经济秩序方面打击食品犯罪行为,《食品安全法》主要用于规范食品秩序、惩处食品违规行为。两部法律为规范我国食品生产、包装、运输、销售等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记者:从目前看,这两部法律中的相关内容是否很好地适应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需要?
  王子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两部法律有的相关条款已变得滞后,不适应维护食品安全良好环境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订与完善。“民以食为天”,食品犯罪不仅侵犯人们的经济利益,更是侵犯人们的身体健康,要高度重视食品犯罪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的严重危害。对于食品犯罪及其违规行为,只要下决心打击、整治,就如同打击“酒驾”一样,是完全能够营造出一个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的。打击、整治食品犯罪及其违规行为的第一步,就是要尽快修订《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法律震慑作用,营造我国安全的食品环境,保护好人民的切身利益。
  记者:根据目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这两部法律存在什么不足,应当如何进行修改?
  王子豪: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构成食品犯罪的标准过于严格”和“处罚食品违规行为的力度过低”的问题。
  第一,构成食品犯罪的标准过于严格。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规定的入罪要点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后果,否则难以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问题食品”的危害在于它对人体健康的侵害是蚕食性的,危害后果即便是十分严重的,也不一定能够即时显现出来。但是,没有即时显现的危害,并不等于不存在危害后果。食品是人们生存须臾不能离开的特殊物品,法律有义务对食品的安全环境予以特殊保护。因此,本条规定应当进行修改,不应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出现,才作为入罪条件,而应比照“醉驾罪”,只要发生“醉驾”行为就可以入罪一样,即只要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就可以作为食品犯罪入罪。这在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相对严峻的形势下,是必要的。
  第二,处罚食品违规行为的力度过低。《食品安全法》主要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作为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打击力度偏低,造成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者的侥幸心理。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等这样一些恶劣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主要采取的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样的处罚力度难以真正起到惩戒食品违规行为的效果。因此,应当修订《食品安全法》相关处罚条款,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较大幅度地提高处罚力度,使其永远不得“东山再起”。同时,对于其中一些恶劣的食品违规行为,列为《刑法》入罪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