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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从宏观上填补法律漏洞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3-23 浏览次数:

司法政策研究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理论空白,迄今鲜有学者对司法政策作专门系统的研究。研究司法政策的基本理论,既能丰富司法政策领域的研究成果,也能为完善司法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机制开拓思路。

法律适用必须解决填补法律漏洞的现实问题。作为指导法律适用的司法政策,往往对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填补作用。倘若说法官在个案裁决中微观上填补法律漏洞,司法政策则在宏观上填补法律漏洞。

  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是什么?恐怕很多人会毫不犹豫地说当然是法律,没错但并不准确,司法机关办案除了依据法律,也大量依据各种司法政策。难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每一份司法解释都会引起业界乃至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解释其实就是最典型的司法政策。

  司法政策研究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理论空白,迄今鲜有学者对司法政策作专门系统的研究。从学科上讲,司法政策学属于公共政策学与法学的交叉领域。从政策科学的角度研究司法制度,也可以为深化司法制度研究开拓新的思路和领域。研究司法政策的基本理论,既能丰富司法政策领域的研究成果,也能为完善司法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机制开拓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所谓司法政策是司法领域的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公共政策,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为实现一定的司法目的而制定的司法策略和司法准则。广义的司法政策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和执政党等)制定的有关司法活动和司法管理的公共政策。狭义的司法政策专指司法机关(主要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工作的专门政策。

  笔者倾向于广义的司法政策,并且认为在广义的司法政策中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政策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无论研究广义抑或狭义的司法政策都必须以两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政策为核心。司法政策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机关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策略、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及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方向。

  在中国法学的语境中,司法政策概念的确立,是对以行政语境为主的传统政策概念的延伸和拓展,将传统的行政语境的政策拓展到司法语境的政策。

  司法政策显然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是一种专门调整司法活动的特殊的公共政策。司法政策专指司法这个特殊的公共领域的政策,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公共权威为解决司法问题而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司法活动的方针策略。

  司法政策的主体是司法领域的公共权威。在我国,司法政策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同时也包括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乃至执政党,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如涉及司法经费政策的财政机关、涉及司法人事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等)。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政策的最主要的主体,实际上,大量的司法政策都出自两高。

  司法政策彰显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威的政策载体。司法权威除了主要从司法个案的裁决彰显外,也通过抽象的司法政策体现出来。司法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权威的司法策略,是司法权力运用的策略。权力是政策的基因,政策与权力的运用直接相关。有权力的地方就有政策,有决策的领域就有政策。司法权的运用同样也要讲求策略,而不是刻板地断案,机械地适用法律。司法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策略,具有指导性、引导性和倡导性的权威策略。

  司法政策是一种刚柔相济的社会调整机制,既有司法政策特有的刚性,又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如何充分发挥司法政策这一社会调整机制的优越性,在社会治理的框架内对法律进行补充或指导,从而追求最佳治理效果,抑制其局限性是值得我们认真考量的。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政策的决策机关。现代司法的功能已经不仅仅表现为解决社会纠纷,同时也表现为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通过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实现司法的社会控制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一国的最高法院其主要使命不是裁决具体的案件,而是制定和督促实施司法政策。例如,法院必须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职责,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

  从技术层面上讲,传统意义上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准确理解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和司法政策为准绳”。

  如果说立法政策的调整对象是公共利益,行政政策调整的对象是公共行政事务,那么司法政策的调整对象就是司法活动,具体讲就是以法律适用为形式的司法活动及以司法行政管理为形式的司法事务。

  法律本身具有难以克服的非圆满性,在法律适用的实践检验下,法律文本往往凸显形形色色的法律漏洞。法律适用必须解决填补法律漏洞的现实问题。作为指导法律适用的司法政策,往往对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填补作用。倘若说法官在个案裁决中微观上填补法律漏洞,司法政策则在宏观上填补法律漏洞。实际上,基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大量援引司法文件、司法解释等司法政策作为办案依据。依据司法政策填补法律漏洞是解决法律漏洞的司法路径之一,前提是司法政策不能与现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冲突。司法政策本身是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具体法律规定制定的,不能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司法政策,都不具备合法性。

  司法和政治在现实中从来都不是隔离的,而是相互影响的,司法审判无法超越基本的政治格局和社会秩序。司法和政治也不是互为一体的,司法具有相当的谦抑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司法要妥善处理与政治的关系,建立良性有序的司法与政治互动的机制,让司法更积极而理性地服务大局,更智慧地融入政治实践。司法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手段。很多情况下党和国家的政策是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的形式将其转化为司法政策,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和落实的。

司法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公平和效率。公平是司法政策的灵魂,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司法政策是筑牢这道防线的重要基石,必须彰显公平的价值取向。效率是政策的基因,是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理念,也是司法政策追求的价值取向。西方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司法政策的制定往往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更有效率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

司法政策有自己的作用边界,永远无法取代法律。我们应当尽可能发挥司法政策的积极作用和抑制司法政策的消极影响。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