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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1-02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背景

 1949年秋,中国人民经过了—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国民党的军事力量已经土崩瓦解,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但在当时大陆还未全部解放,战争尚在进行;反革命势力还很猖獗,各项社会改革尚未开展;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意义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它确认“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它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并且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我国宪政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