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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加入“英烈条款”是重大进步

信息来源:光明网 发布日期: 2017-04-29 浏览次数:

 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其中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近年来,我国屡屡出现一些以虚构、歪曲事实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的现象,有损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次民法总则审议过程中,部分代表关于《民法总则》中应增加“英烈条款”的提议得到了广泛认同,“英烈条款”也被纳入《民法总则》之中。

 民法总则中加入“英烈条款”是重大进步

 从内容上看,“英烈条款”是对传统民法规定的一种补充。首先,依据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于侵害死者名誉等人格权的行为,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虽然学理上对这一规定有不同的解读,但保护死者名誉权的规定是国际通行的规则。有观点认为,民事权利的效力仅仅及于有生命的人,死者并不享有民事权利,因而死者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并不存在,不值保护。虽然从学理上将,保护死者人格权利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对死者亲属的保护亦或是对死者本身的保护尚且存在争议和讨论,但由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推论得出死者人格权利不受保护的结论是不妥当的和不负责任的,也不符合现今各国的立法实践。

 其次,“英烈条款”在现有民法规定的基础上,又有所进步,给予了英雄烈士的人格以特别的保护。一般而言,死者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应当由其近亲属主张相关权利。而英雄烈士的人格保护则超越了“近亲原则”,不受时间和近亲这一起诉主体的限制。这是因为,英雄和烈士大多是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作出重大贡献、重大牺牲的人物,其内在精神已经被融入到国家、民族精神之中,是国家和民族的代表、象征。因此,侵害英雄、烈士人格的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实际上是对我国国家精神、民族精神的损害,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承担民事、甚至是行政或刑事责任。此前实践中,也有法院依据“公序良俗”的原则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道歉,本次立法则是明确了这一规定,彰显了国家保护英烈人格、捍卫国家和民族精神的决心。有人认为,“英烈条款”赋予了英雄、烈士超越一般死者的保护特权,是对不同主体进行不平等保护的体现。这实际上是没有看到英雄、烈士的人格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没有认识到对英烈的人格保护也是对国家和民族精神的捍卫,是不全面也是不妥当的。

 最后,“英烈条款”在实践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首先,“英雄烈士”的范围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挑战。《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的范围和认定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有章可循;而“英雄”更多的则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如何界定“英雄”的范畴、“英雄”概念的时间性以及“英雄”的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等都有待详细规定。其次,对于没有近亲属在世的英雄烈士,对于其人格遭受损害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保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英烈条款”虽然规定侵害英烈人格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请求权的主张主体和诉讼程序有待明确。从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益诉讼可能是选择的方式之一。再次,对于侵害死者人格确实引发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但又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英烈”的行为,如侮辱革命领袖名誉等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也有待进一步明确。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严格把握恶意诋毁、侮辱等侵害英烈人格的行为和一般性的学术研究讨论之间的区别,既要保持学术的相对自由和相对独立性,同时也不可使“学术自由”沦为恶意侵犯英烈人格的借口和“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