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管党治党新部署,开展管党治党新实践,取得一系列丰硕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为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条例》充分吸收和体现了这些新要求、新经验和新成果。
一、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抓手持续推进作风建设
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精神狠抓作风建设。中央政治局从自身做起,制定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成为新一届党中央加强作风建设的切入点和动员令。在中央率先垂范下,各地区各部门以严实有力的措施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三年多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严肃查处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10余万起。为进一步巩固扩大作风建设成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我们党又先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中央的这些重大部署和举措,极大地提升了党的作风和形象,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密切了新时期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了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也为修订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打下了重要实践基础。
《条例》将作风建设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纳入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要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进行监督;明确提出“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明确要求巡视内容要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二、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特别是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最重要基础。《条例》坚持党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要求,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内容包括“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要求“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基本原则。《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思想,将“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纳入党内监督内容,强调“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
三、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打出了一套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组合拳”。《条例》坚持和发展这些经验做法,努力构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时期好干部五条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014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好干部标准贯彻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方面。《条例》明确把“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纳入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二是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实施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从严治吏的重中之重。《条例》进一步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是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期待,持续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条例》巩固扩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中央带头,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等。
四是严格日常管理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立足抓早抓小抓预防,把干部管理监督关口前移,防止“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加大提醒教育力度,建立谈心谈话、诫勉、函询等制度,使严格管理干部常态化。《条例》完善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强调“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四、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实践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反腐,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制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逐渐化解“一把手”监督难问题。《条例》总结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经验,进一步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切实加强巡视工作,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先后开展了11轮巡视,实现对省区市、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单位巡视全覆盖,对中央部门基本实现全覆盖。《条例》充分吸纳巡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强调“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五、加强党内制度建设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执行,着力用制度管党治党、管权治吏。党的十八大刚结束,中央就制定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随后相继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构建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狠抓制度执行,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条例》正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借鉴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好经验、好做法,在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完善的,标志着党内制度建设的新成就,对于建立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加强和规范党内生活,推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开辟了管党治党的新境界,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条例》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升华。我们要学好用好《条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