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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兴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3-22 浏览次数:

 

  胡锦涛同志在2011年的七一讲话中提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述三个方面都会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而经济制度又是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其他具体制度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这一经济制度,就是以公有制为基础或主体的制度;同样,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离不开坚持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方针;而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又离不开坚持和丰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理论建设。因此,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涵及其坚持、发展与完善问题

  过去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在又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其内涵和相互关系是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目前来看,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同义的;但从长远来看,即使走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成熟与发展了,我国的社会主义依然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依然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将来的特色是什么,可以与现在有所区别,可以是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所具有的新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继承与发展。否定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础或主体,就是否定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党宣言》和共产党的称谓,就表明是主张共产的,即共生产资料的产,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曾预计,社会主义首先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现,而且认为这些发达国家建成了社会主义后,私有制完全消灭,建立起单一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我国是在生产力落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独立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国情不一样,不能脱离实际照搬经典作家的理论观点,搞单一的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度。要允许和鼓励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又不能搞没有公有制为基础或为主体的社会主义,而是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的学者主张不问姓公姓私,搞非公扬私,或断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后来的著作中否定了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理论观点。这都偏离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本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系统论述未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论著,但是对未来新社会制度的本质和特点,还是一再提出了其科学预见,这散见于他们的诸多论著中;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的理论观点,是自始自终都强调的。恩格斯在18442月发表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就明确提出,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制度造成的极其严重的社会弊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提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这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人的解放。”[1](P167)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和其他一系列著作中,直到恩格斯逝世前于18953月为马克思的《1848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写的《导言》和18955月《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谈话》中,一以贯之地强调社会主义运动的重要任务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有的学者热衷于引证恩格斯晚年写的《导言》,断言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期放弃了原来的社会主义理论,包括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理论,完全是错解和歪解。《导言》中明确指出:这本书(指马克思《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扼要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革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这里第一次表述了一个使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形形色色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等等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的以及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如果说马克思后来把这个公式也扩大到占有交换手段上,那么这种扩大不过是从基本原理中得出的结论罢了。”[2](P508-509)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主义流派的根本区别,就是始终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公有制。

  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如此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决定意义呢?因为公有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根本任务和根本目的的,或者说,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制度安排。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一再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快速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是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也就是邓小平所讲的共同富裕。而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物质条件,即通过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供日益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产品;其二是社会条件,即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剥削和两级分化。公有制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也是快速发展生产力的制度安排。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消除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出发的。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造成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破坏生产力,延缓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讲公有制、公共占有制、社会所有制等概念,可以说是同义的。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社会所有制要求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问题上,需要澄清一些理论是非。

  第一,有人断言:国家所有制或国有经济不是来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其老祖宗是希特勒,其根据是纳粹搞过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并宣称国有制是国家社会主义,它在一天天烂下去。这完全是信口开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发展国有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与希特勒毫不沾边。《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中,并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马克思又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3](P130)这里明确提出了生产资料国有制是新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3](P630)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社会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总得有个机构来代表社会或代表全民进行管理和运营,在国家没有消亡前,只能由国家的相应机构来代表。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应是重在为国家和全国人民谋利益的经济,任何专注于本位利益、以权谋私乃至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事例,是悖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错误行为。

  第二,有的学者宣称,任何社会都有公有制,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制,因此,不能认为公有制和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以此否定我国的公有制和国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确,原始氏族社会也实行公有制,那不是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必需以公有制为基础。没有公有制就谈不上科学社会主义。应区分原始社会的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根本差别。至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官办经济,是专为皇室和官僚阶层服务的,无益于劳动人民,不应视为公有制。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劳动人民所有所享。至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或国营经济,理论界称之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评了将俾斯麦的国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冒牌社会主义,并论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为什么不是社会主义的道理。有的学者将恩格斯批评冒牌社会主义的理论观点泛化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理论观点。这完全是误解和错解。前引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强调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首先实行国家所有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运动的任务,就表明是把国家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和基础。同样,我国从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到邓小平和以后的中央领导,到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家宪法,都一致把我国的国有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这里有必要讲一讲我国宪法的规定。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起,历经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的历次修正,直到2004年的再次修正后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始终把国营和国有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1954年的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2004年的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按宪法要求,是要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而不允许损害和否定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及其发展。

  第三,要重视和正确解读宪法中分别规定的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宪法做了明确规定,但没有引起应有的普遍重视,那就是:宪法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分别进行论述的。宪法第六条先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表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所有制只能是公有制,并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消灭剥削和实行按劳分配的。这也从侧面表明,私有制经济不能消灭剥削和实行按劳分配。有的学者写文章讲: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主体之意。这样解读是为了把非公有经济也纳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中。然而,这也是错解与曲解。基础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大厦的根基;而主体是指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要大于非公经济。基础主体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绝对不能混同。

  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表明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体系。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概括地来讲,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快速发展生产力,实行按劳分配,劳动人民是经济和社会的主人,消灭剥削和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私营企业和外资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尽管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旧社会不同,但其社会性质不会因此而改变。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资方老板是主人,工人只是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由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符合三条有利于的标准,因而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分清这种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的不同经济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初级经济制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涵与规定,才能正确理解为什么要坚持和强调国有经济为主导和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因所在。

  我国宪法第六条在论述和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后,紧接着又论述和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除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外,还包括私营、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关于宪法的规定,有两个属于经济理论的问题值得探讨。其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不是其全部。宪法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时对此表述得很清楚,但讲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时,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全部内容,而分配方式和其他经济关系游离于基本经济制度之外了。其二是,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加基本二字。中央文件最初提出这一基本制度时是讲: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一项二字,表明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只是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全部。笔者认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应是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内容。后来将一项二字去掉了,基本二字就没有保留的必要,或是仍将其保留,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纳入其中,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作为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谓特色,就是既不搞单一的公有制,要同时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外资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又要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不搞私有化。什么叫主体?什么叫私有化?没有提出过量化的具体标准。学界的理解也不同。但讲公有制为主体,应肯定其所占比重大于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大的界线又在哪里?5149恐怕不行,5545也可算作主体,但这个主体的地位既软弱又不稳定,如果以6040作为主体,就可以较好地发挥公有制的作用,保证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性质。但作为主体的较大比重用什么尺度衡量?产值?GDP?资产?过去是用产值衡量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的变化,但实行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后,难以准确确定产值比重的变化,于是提出按资产比重衡量。就是说,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资产所占比例占优势。但如果所占资产的相当部分被闲置、资源被浪费,形不成相应的增加值,这样的主体界线是要打折扣的。因此,衡量主体的比重不应只用所占资产比重为尺度,应以综合尺度来衡量,主要用新增加值和GDP为尺度,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可按不同所有制成分所占资产比重计算其新增加值和GDP比重。

  什么叫私有化?西方国家的政要、学者以及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和独联体国家认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搞股份制,让私人入股,小型国企出卖给私人,就是私有化。我国不这样看。可以这样判断,是不是私有化要看是不是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如果私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就很难否认是私有化的事实了。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动摇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动摇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必将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了。因此,要坚持中央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第二个毫不动摇来说,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已是不可逆转的现实。而对第一个毫不动摇即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来说,还存在究竟是巩固还是动摇、是发展还是退缩的实际问题。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要通过改革与发展,坚持和完善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搞好搞活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充分发挥其利国利民的优势,也要坚持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发展环境,也需完善其内部体制和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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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大学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