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来,国内外某些人将西方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平等、人权尊奉为“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极力主张“西化”和“分化”中国的所谓“政治民主化变革”,妄图使中国演变为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我们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和对待人权问题?如何正确分析和评价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如何切实保障和推进中国最广大人民的人权?本文就围绕这些问题,试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一、马克思主义为认识和解决人权问题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并在自己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规定了保障公民人权的条款。但是,通常所说的人权发轫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学说。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遵守自然法,任何人都拥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为保护这些自然权利,人们订立契约,放弃一部分天赋自由去创立国家。美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潘恩主张,人类生来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样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一国的国民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而自由的,人人都享有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反抗侵害的自然权利;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德国思想家康德认为,“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赋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些法律条例。”他还把自由、平等、独立的天赋人权概括成了他所向往的资本主义“理性王国”的根本原则,来表达反对宗教神权和封建特权的要求。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自由平等人权得到了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承认。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1789年由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它开篇就说,不知人权、忽视人权、轻蔑人权是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要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法国1791年宪法和1793年宪法,对《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了修改和补充,把劳动权、救援权、受教育权列入人权条款。 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重视人权问题,他们对西方近代史上的人权理论和主要宪法都作过研究。他们对历史上的人权理论采取批判继承和辩证否定的态度,既揭示其阶级实质和历史局限性,又肯定其合理成分和历史作用,并在吸取和改造以往人权思想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为我们开展人权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提供了科学指南。 首先,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权的经济基础和历史根据,阐明了人权不是天赋的、永恒不变的,而是历史地产生和发展的。马克思、恩格斯援引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①]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天赋人权”所要求的“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②]恩格斯还以平等权利为例,阐述了人权在历史上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原始社会,只存在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奴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默认贫穷、不平等和压迫,而且嗜好奴役、酷刑以及战争的残忍和暴虐。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虽然也讲平等,但只是一切人原罪的平等,作为上帝选民的平等。只有在一个相互影响和相互防范的、相互平等地交往而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的基础上,只有在孕育出市民等级之后,“才有可能谈人的平等和人权的问题”,“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③] 其次,马克思主义揭示了近代西方人权理论的阶级实质,阐明了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马克思在剖析1793年法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时指出:“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④]西方近代的人权都是围绕保障资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削和统治而运转的。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围内,所谓人权最主要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⑤],是资本家“平等地剥削劳动力”[⑥]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积极支持工人阶级争取人权的斗争,并从理论上阐述无产阶级人权要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马克思看来,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就在于形成—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⑦]此外,无产阶级可以用直接的普选权、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作为“取得彻底胜利所必需的武器”[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提醒人们,不要觉得为了达到无产阶级的彻底胜利,除了争取一部分经济和政治权利以外,就不需要其他任何东西了。“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⑨]。
二、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内在矛盾和历史局限性
从历史上看,新兴资产阶级为了调动和团结工人阶级和农民共同推翻封建贵族的统治,打出了人权的旗号,赋予资产阶级的权利要求以凡人皆有的普遍形式和公平合理的外观。因为“如果不同时把武器交给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就不能争得自己的政治统治,不能使这种政治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中表现出来。针对着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⑩]从这一点来看,人权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资产阶级作为商品所有者的普遍利益和共同要求,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和进步的历史作用。 然而,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无论以什么抽象、全民的形式出现,终究也无法掩盖其资产阶级特权的实质。资产阶级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封建主的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他们一方面在人权宣言和宪法中规定公民具有各种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另一方面又通过种种借口,从法律上限制甚至剥夺被统治、被压迫人民享有某些人权的机会。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宣告人人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美国宪法把千百万黑奴排除在人权之外,默认黑人奴隶制在美国的合法存在。对此,恩格斯指出:“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11]又如,言论、出版、结社自由被资产阶级说成是不可剥夺的人权和公民权,但资产阶级国家根据统治的需要,又随时可以剥夺工人的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法国1791年就颁布法令,宣布工人的一切结社都是对自由和人权宣言的侵犯,要课以500利弗尔的罚金并剥夺公民权一年。 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用以表达市民的利益的形式和这些利益本身之间” [12]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外观来看,人权作为与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相对立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反映了不同经济社会地位的人们对自由、平等权利的共同要求;从其内核来看,人权反映了资产阶级及其国家不受限制地、机会均等地剥削压迫无产阶级和落后国家的特殊要求。前者说的是人权的表现形式,后者说的是人权的阶级实质,二者共同构成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体系。正因为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表现形式和阶级实质之间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它总是向工人阶级和其他被压迫人民阐明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官僚政客所宣扬的人权的狭隘性、虚伪性和不公平性。 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乐园。然而,一旦离开这个简单的流通领域,就完全不同了。“原本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进;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3] 又如,列宁告诫人们 “在资产阶级制度下(就是说只要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继续存在),在资产阶级民主下,‘自由和平等’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对工人(他们在形式上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实际雇佣奴隶制,是资本具有无限权力,是资本压迫劳动。这是社会主义的起码常识”[14]。 在国内外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还长期存在,而且可能激化的条件下,将西方的自由平等人权吹捧为适用于所有时代、所有人群的“普世价值”,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1985年,邓小平在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谈话时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15]。1999年,江泽民在会见阿尔及利亚客人时也明确地讲:“我们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特别是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的做法。目前,国际上有些人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和‘国家主权有限’的新干涉主义,这值得广大爱好和平的发展中国家高度警惕。”[16]国内外某些人企图通过宣扬抽象的人权理论,以所谓的“普世价值”和消解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达到“西化”、“分化”社会主义中国的战略图谋。这些别有用心的人,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不是还需要多多学习的新手,就是工人的最凶恶的敌人,披着羊皮的豺狼”[17]。
三、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的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任务
人权并不是资本主义世界的专利品,它必然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联系在一起。努力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人权目标,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八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斗争。到20世纪末,我国已基本解决了13亿人的温饱问题,平均达到小康,人民普遍享有与经济社会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地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断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我国还参加了25项国际人权条约,认真履行有关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积极倡导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人类和平和世界人权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从本质属性和发展趋势上看,社会主义自由平等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广泛性。社会主义自由平等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除少数敌对分子的绝大多数公民。我国各族人民所享有的人权和自由的范围也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和自由,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国家不仅保护个人的人权和自由,而且维护集体的人权和自由。 二是公平性。我国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因而公民的各项人权和自由可以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 三是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了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和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以及生命、健康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个人权利外,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政治权利,同时还享有劳动、就业、休息、受教育、著作、科研、创作自由、婚姻自由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我国刑法更是把“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为最神圣、最基本的任务。[18]由于国家为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因而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自由平等人权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自由平等人权是一致的。 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的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那种不讲对别人、对集体、对国家义务的人权,不仅得不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承认,而且也违反了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
马克思主义昭示人们,人们所享有的各种权利总是和物质生产、社会进步紧密相联的,“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9]我国各族人民实际享有的人权必须同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程度相适应,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只有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社会主义人权才能不断获得充实和提高。
(作者是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三部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载《学习与研究》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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