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科学发展、社会和谐,需要重视研究文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优秀文化对于法律实施的积极作用。
文化承载着历史沉淀的价值观,包含着民众的普遍共识,促使社会成员按照一定价值标准作出行为选择,对于法律实施效果具有深刻影响。文化引导法律创制,确定法律的调控边界,维系法律的持久效力。如果法律与文化具有一致性,与民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相一致,那么,法律即是文化价值的凝结,二者就可以形成良性互动,更好地规范民众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法律与文化不一致,从法律实施效果来看,不是法律规制文化变迁,而是文化反制法律、扭曲法律,使法律背离立法初衷,不仅无法发挥治理功能,而且会扰乱社会秩序。有时尽管立法与文化一致,但如果法律执行与文化发生冲突,也会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进而造成社会秩序紊乱。譬如,如果法律判决见义勇为者需要赔偿损失,民众就会出现文化焦虑和行为选择上的无所适从:是坚守乐于助人的传统价值,还是面对危难冷眼旁观?因此,应充分重视文化在法律实施效果和社会秩序维护中的作用,使法律制定和实施符合传承优秀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重视文化传承创新,使公民的文化价值观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并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得到实现,促进社会和谐。
科学立法。立法须符合宪法、程序正当、体现民主,才能使法律与文化具有一致性,获得文化支撑。立法应彰显社会正义,符合民意,保障民众以一定方式参与立法活动;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从社会文化实际出发,尊重和维护社会价值观;有法定的程序和强有力的监督,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保持法律与文化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执法为公,维护公平正义,警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法律精神的现象,防止其扭曲法律、对社会形成价值误导。执法应遵循法律要旨,杜绝利用法律漏洞选择性适用法律,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往往导致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由此出现的局限性应当通过执法来弥补。
继承优秀文化。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使文化引导与法律实施相互补充,把那些与优秀文化相符合的治理经验确定为长期的治理规则和法律设计;把那些与优秀文化不符合甚至严重冲突的治理思想和法律设计淘汰出去。比如,中国法文化中的法不阿贵、执法不避亲疏等严格执法的精神,应加以弘扬光大,促进全社会形成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和公正执法的良好风尚。
推进文化创新。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法律和文化规范的内容会发生变化。只有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推进文化创新,使二者互相促进,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治理要求。推进文化创新,使社会价值观念、道德伦理、生活方式等适应社会及其治理发展变化的要求,当前应注重培养公民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公民既是社会管理的对象,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应通过文化创新,吸收和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调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同时,继承“天下为公”、“和而不同”的文化传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既需要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也需要公共精神的培育,二者不可偏废。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