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可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新时代,探索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的实现路径任务紧迫,意义重大。
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共治,具有多元、平等、协商和共赢的特征
多元协商共治模式是指在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由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就某个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进行广泛交流、平等协商,从而达成社会共识的社会治理模式。此模式具有不同于传统管理的新特征。
第一,多元。在一个公共事务的解决中必须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积极参与。以社区治理来说,基层党委、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居民等多元主体都应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并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第二,平等。各个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打破传统信息获得的不对等、决策过程中的话语失落问题,尊重每个主体的声音,给每个主体提供平等参与机会。第三,协商。某个公共事务从最开始决策到实施都要向所有利益相关者公开信息,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每个主体都能表达自己的诉求,广泛接纳各种声音,再通过有效的协商机制,进行沟通、协商、整合,最后达成共识,使决策得到广大主体的认可和支持。第四,共赢。各个治理主体具有不同利益诉求,通过不断地协调各种利益诉求,使冲突矛盾最小化,最后达到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综合平衡,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在多元协商共治过程中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完善基层党委领导体制。利用组织平台深入基层,动员各种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治理。必须坚持政府负责的原则。要求基层政府转变职能角色,由传统管理型向服务平台型转化,在社会治理中搭建制度平台,做好政策指导、加强沟通协调等服务型工作。
传统社会管理存在较多弊病、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等要求社会治理实现多元协商共治
实行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新局势,有利于解决传统政府管理中的许多弊端,提高社会治理的活力,也有利于保障人民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发展孕育了多元协商共治的内生条件。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了社会资源流动,为各种合作性组织、行业协会和公益性组织的出现提供了契机。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各种公共事务从单位组织析出,为各种承接组织的出现提供了生长空间。其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使民众智力和自我意识得以提升,增强了自我组织能力、积极维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主动参与精神。最后,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开放的信息平台、交流空间和快速回馈系统。这都为多元协商共治提供了组织、智力、精神和技术条件。
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相对滞后。一方面,在传统模式下,政府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广大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处于管理决策边缘地带。这不仅不利于调动民间力量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而且使政府难以有针对性地回应群众诉求,导致某些公共问题积压。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主要通过行政计划、直接供给等方式管理社会,使得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在质量和数量上都难以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导致民众对某些基层政府处理问题的方式不满,加深两者嫌隙。
优化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需要。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到来,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民生等社会事务日益繁杂,政府职能范围有了质的扩展,使其无法事无巨细地全面干预,为了提供更好更多的公共服务,政府必须进行管理职能创新,把具体的执行性公共事务让渡给社会组织,把能够由市场管理的事务让渡给市场,政府应集中精力于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制度创新和创建服务平台等方面。
树立多元治理思维,加强法治化、制度机制建设,培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构建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模式
进一步加强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为多元协商共治创造公正的法治环境。要真正实现多元协商共治模式必须以法治建设为根本保障,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社会组织要依法参与社会治理,依法维护民众的利益,防止恶性竞争、欺骗欺诈行为的发生;政府要依法行政,防止部分行政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民争利,干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正常合理的活动。构建多元协商共治模式,还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建立符合法治精神的协商程序、协商规则和保障机制,保证协商共治依法、有序、规范进行。
全面树立多元协商共治思维意识,提高多方参与积极性。首先,基层党委会要具备多元协商共治意识,利用党员作好思想动员、政策宣传、沟通教育等工作,使协商意识深入人心。其次,基层政府要具备多元协商共治意识,要主动让权、放权,对社会组织充满信任,积极主动地为多元协商提供优质服务,建设“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提高办事效率。最后,社会多元协商共治需要利益相关者的积极主动参与,这就要培育广大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和民众的积极参与意识、交流合作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加强公德教育、公民信任伦理建设。同时还要进行协商素质和能力培养,调动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
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为多元协商共治提供优质主体条件。社会治理的多元协同管理,要求社会组织予以配合。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还相对薄弱,需要进一步培育壮大。一方面,加强社会组织审批和扶持力度。对于公共环保、公共卫生、社区治理、社会弱势群体救助等社会亟需的组织,政府可适当提供财政补贴或为其创收提供优惠政策。政府要自觉放权、让权,把一些服务性、公益性公共事务,合法赋予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承担。同时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力度,对于违规违法的机构坚决整治甚至取缔。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功效。社会组织必须加强管理,做到财务透明、服务到位,加强公共责任、公共精神建设。自觉接受政府及全社会的监督,防止利用政策优势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应通过精准、高效、高质量的服务赢得政府及人民的信任。
进一步完善多元协商共治机制建设,推动协商共治实践的有序进行。首先,进一步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制度,构建各个社会阶层的对话沟通渠道,消除利益分化下的隔阂,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减少权益纠纷。特别是要完善下岗工人、农民工等弱势阶层权益表达机制,使其利益诉求能畅通地传达到政府相关部门,维护其合理权益。其次,构建基层党委领导下的议事、质询、听证等各种协商会议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从确定议题、组织协商、决策实施到公示公开等,都严格按照公共事务的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最后,创新沟通方式。通过会议、网络平台、走访、面谈等多样化立体式沟通形式,加强信息交流的畅通性、透明性,使协商主体真正实现平等协商。
总之,要想使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模式有效发挥作用,必须为其创造合宜的法治环境、制度环境和主体环境等。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博士研究生,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