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官工资和行政级别挂钩,缺乏激励体制使得许多业务熟练的法官出走。2011年至今,全国检察系统每年有至少6000多检察人员辞职,一些检察院行政人员过多,真正办案的不到50%。针对这种情况,深圳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将行政和司法脱钩,值得借鉴。(3月31日《中国青年报》) 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臃肿与法官流失,是公务员管理过份依赖行政体制弊端的又一具体体现,“官位化”的唯一导向,一方面从分配上弱化了弹性机制的激励作用,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负向激励局面;另一方面过于狭窄的上升通道,导致人员单向的堆积,结果是干业务“拿长枪”的越来越少,想当官“拿短枪”的越来越多。法院与检察院突出的业务特点使得问题更突出,司法与行政不分,利益相互纠葛,带来的直接影响必然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缩水。 从调动法官检察官的积极性出发,解除行政体制对司法的束缚,自然是司法去行政化必然且关键的一步。从被一些基层检察官法官期待的深圳改革试点来看,其主要作法是将行政与司法脱钩,一方面当院长的不得当法官,当法官的不得当院长;另一方面制定了法官相对独立的薪酬方案,法官有自己独立的薪级体系,法官可以拿到比干院长更高的工资。显然,这些试点确立的是“双轨制”,改革通过强化法官的地位、提高法官的收入,缓和了行政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比如,对此有检察官打趣地说,“就是把"闲人"养起来”,让法官能不受干扰专心从事司法工作。 “双轨制”并不是司法去行政化本义的初衷,它并没有解决谁主导谁,也没有解决配置资源与统筹效率的问题。司法去行政化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司法独立,提升法治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主要包括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内部机构与机制的重构,法官的地位与作用发挥等等。从大的体制上讲,“一府两院”的格局,本身的设计决定了司法与政府的行政是并列的关系,遗憾的是司法本身不仅是存在外部行政的干扰,而且内部的工作体制与运行机制,也是简单照搬了行政的体制,行政领导司法,行政配置司法内部的资源,法官能做的只有一件事,也就是审判了。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之于法院与教授之于高校的关系有类似的尴尬,只是教授的分配机制相对健全一些。之于高校去行政化,提出得最多的是“教授治校”。同理,司法去行政化恐怕也需要“法官治院”,法官不仅是职业,更是法治的执行者。也就是说,促进法官职业化是不够的,还需要收缩司法的内部构建,弱化行政的作用,将行政变成内部管理的协调,以及对司法的服务,形成司法主导的格局。比如,一些地方的检察院正在开展的试点,尝试检察官负责制,不再设立副检察长职务,按检察官职能分工配置人员,放大司法职能,去除行政职能,必要行政职能与资源配置下放给检察官,实现机构的扁平化,增强检察官独立司法能力与权力。 促进司法去行政化,需要自下而上“摸石头”的试点,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为改革确立方向标,也为改革的稳步推进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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