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苏维埃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下设中央人民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下又设九部一局,其中便有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何叔衡任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即部长),而真正以中央审判机关检察长的身份行使检察权的却是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梁柏台。
梁柏台,浙江省新昌县人,1899年9月14日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他参与了“一苏大会”文件起草工作,起草了我国第一部红色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他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中央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部长,最高法庭(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位司法部长、第一位检察长,被毛泽东称为“红色法律专家”。
为规范苏维埃的庭审工作,梁柏台亲自参与审理案件。1932年2月9日至11日,梁柏台以中央政府司法委员会代表的身份,出席闽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刑事法庭公开审判并担任主审。这是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后,在闽西第一次公开审判。
1932年5月9日,临时最高法庭对瑞金县裁判谢步升死刑上诉案开庭复审。谢步升,32岁,瑞金县九区叶坪村人。他贪污公款,私吞打土豪财产,滥用村苏维埃主席职务杀害村民,盗用中央政府管理科印章私开牛条进山卖牛,还卖掉自己的老婆,在1927年南昌起义部队南下广东途径瑞金时,图财害命,杀死叶挺、贺龙的医官,被瑞金裁判部数罪并罚,判处死刑。谢不服上诉到临时最高法庭。临时最高法庭组织了刑事法庭,开庭复审,梁柏台主审。梁柏台审问了谢,听取他的辩解,经法庭辩论,最后经合议庭评审,作出驳回谢步升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惩办的第一个贪污案件,在苏区引起强烈震动。
1933年11月的一天,中央工农检察部工农控告局的工作人员打开挂在沙洲坝路口处的控告箱,取回了箱子里的几封控告信。拆开一看,其中一封揭发“二苏大会”基建工程处处长左祥云等,经常到瑞金城里下馆子,每天都醉醺醺的,怀疑他们在经济上手脚不干净。工作人员向何叔衡汇报后,何叔衡当天召开中央工农检察部工作人员,要求工农检察部要尽快组织人对“二苏大会”基建工程处的账目进行审查清理,查清问题,决不能让一个贪污分子漏网。
梁柏台当时还是内务部代部长、“二苏大会”准备委员会主任、“六大工程”建设总指挥。他说:“我在检查基建工程施工情况时,有些工人师傅也向我反映了他们的问题,我也觉得他们确实有问题,一定要迅速查清楚。”同时,梁柏台又从法律角度考虑,说:“自中央机关开展检举贪污活动以来,成绩显著,但是缺一个完整的惩治贪污法,临时最高法庭在判案时,量刑不准。”
梁柏台提出的思考正合何叔衡的想法。何叔衡说,我们向毛主席和项副主席汇报一下,建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尽快制定和颁布一个这方面的法律文件。毛主席听了他们二人的汇报,完全赞同。并指出,对左祥云等人的问题,要抓紧查清,请何老和梁柏台一起抓起来。
很快,项英、何叔衡、梁柏台反复研究,起草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12月15日以训令下发。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可见苏维埃中央政府惩治贪污腐败之严厉。
1934年2月13日,依据训令,左祥云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其他人也被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自1933年冬开始,于都县的各项工作都处于落后状态,引起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关注。经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中央财政部和中央土地部分别派出工作组前往调查,发现该县数起党政军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案件。1934年3月,中央政府派出中央政府副主席兼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项英,亲自带领工作团前往核实,查明于都县党政领导干部*败的事实。经公开审判,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长刘仕祥等5人被判处死刑,予以枪毙。撤销熊仙壁的中央执行委员和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职务,交最高法院审判。最高法院组织最高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最高法庭主席董必武主审,何叔衡、罗梓铭陪审。司法部长梁柏台担任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
此案被称为红色中华的反贪第一大案,一时震动中央苏区。
1934年10月,中央工农红军主力长征,梁柏台担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为陈毅),留守赣南,坚持游击战争。1935年3月,牺牲于江西大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