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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的反贪举措

信息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布日期: 2015-11-21 浏览次数:

 加强城市驻军纪律,杜绝贪污现象

 解放战争初期,中共中央就针对接管城市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194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纪律坚决执行城市政策的指示》,要求部队进入城市以后,“不准随便没收汉奸财产,除弹药武器等军事资财由军事机关与部队直接处理外,敌人的其他物资如粮食、油、盐、布匹等,由政府接收统一处理。”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接管了很多城市。各部队都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的指示,加强了接管城市和城市驻军的纪律。

 随着人民解放军缴获的物资越来越多,有些部队出现了私自扣留缴获物资的现象,贪污问题由此而生。面对这种情况,人民解放军各个部队对如何处理缴获物资作出了规定。1946年10月,晋冀鲁豫野战军规定一切战利品“作为公物,必须切实爱护,登记保管,呈报上级,以便妥为分配处理,不得有看作个别单位或少数人私有物,而私自隐瞒或任意损害以致变卖等现象。”1948年1月,中央军委要求部队实行三整三查的整军运动,各部队普遍进行了系统的反贪污思想教育,着重强调了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加强财政管理,发挥行政监察作用

 定期的检查制度和审计制度是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之一。1945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了《边区政府关于今年选举工作的训令》,要求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处罚失职贪污分子。1948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与中共中央西北局、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区司令部联合发布了《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确定了审计机构的基层组织为西北财经委员会下设审计处所属的各单位。就这样,陕甘宁边区的检查制度和审计制度得到了建立和完善,这对党在解放区揭发和制止贪污行为、支援解放战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行政监察机构、发挥监督作用在反贪污斗争中同样重要。1947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在同冀中各经济部门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冀中的经济部门都要建立监察制度,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情况,监督、教育所有人员好好工作,保证不贪污,不造假账,不作假报告。”随后,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了华北人民监察院,陕甘宁边区政府、苏皖边区政府等也相继成立了监察机构,负责检举和揭发公职人员贪污行为。

 制定惩治贪污条例,依法处置贪污分子

 除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各个解放区还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惩治贪污条例和法规,为党顺利开展反贪污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从1947年5月到1949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晋冀鲁豫边区、淮海解放区和苏北解放区相继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和《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这些条例对贪污罪及其惩处办法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与抗日战争时期的《惩治贪污条例》相比,解放战争时期的惩治条例的内容更加丰富,对贪污分子的处罚规定也更为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