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要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只有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司法改革才能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才能不断开创司法改革新局面。
党的十九大站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新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化司法改革应当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始终不渝地遵循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享有,改革成效由人民评判的基本原则。司法改革要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司法改革应当为了人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司法改革为什么人的问题,同样是判断司法改革性质的基本标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看属于人民。因此,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牢牢树立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理念,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司法改革要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新时代司法改革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日益增长的需要。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司法改革应当依靠人民。党的十九大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新时代司法改革同样不能离开人民。司法改革事业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是司法改革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在司法改革中,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依靠人民推进司法改革。要充分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积极投身于司法改革的伟大实践,鼓励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要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的伟大法治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不断扩大司法民主,司法改革方案的起草、论证、实施和评估等活动,特别是出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要最广泛地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社会各方参与,不断拓宽人民群众,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参与司法改革的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司法改革应当造福人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司法改革作为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一项伟大事业,其奋斗目标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因此,司法改革应当造福人民,最大限度地为人民谋取利益。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有了显著提升。但是,应当看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司法文明仍然存在着强烈要求和期待。这对司法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除祛任何损害人民利益的体制机制弊端,让司法改革真正能够给广大人民带来实惠。
司法改革应当保护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保护人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司法改革,要真正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司法体制改革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实现司法领域的公平和正义。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纠正。通过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让群众诉求可表达、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让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在司法改革过程得到切实维护和充分尊重。
司法改革成果应当由人民享有。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要求司法改革的成果应当由人民享有,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司法改革的最终受益者。党的十八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法院干警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们以敢于啃硬骨头、勇于涉险滩的担当和勇气,坚决破除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机制弊端,形成了一大批司法改革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主要领域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深化司法改革的坚实基础和有利条件。在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狠抓落实已经推出的改革方案,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将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更多的获得感,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司法改革成效应当由人民评判。十九大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司法改革成效如何,应当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最高评价标准,由人民群众作出最终判断。由人民评判司法改革成效,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深化司法改革中,我们要时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信号,把解决了多少司法问题、人民群众对解决问题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尺。为此,要着力增强司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保持工作连续性,有计划有秩序继续推进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部署的各项司法改革任务,向广大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明确指出,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改革,最为关键的是,无论改什么、改到哪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不能变。实践证明,只有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司法改革才能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才能不断开创司法改革新局面。